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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国庆”将至 太原专项检查市场价格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9/14 9:38:29

新华网太原9月13日电“中秋节”“国庆”将至,9月12日至10月10日,太原对市场价格进行专项检查。这是从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原市发改委)获悉的。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涉及太原六个城区及三县一市(阳曲县、娄烦县、清徐县、古交市)。检查范围包括,全市行政区内的商品零售、餐饮、粮油肉蛋菜市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景点、长途客运、停车场等与节日消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有五个方面,分别为:“一元钱”蔬菜惠民活动落实情况;连锁超市、商业零售店、综合商场、专卖店等节日促销活动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粮、油、肉、蛋、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检查是否有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是否向经营户乱收摊位费、停车费、入场费等行为;餐饮业检查是否存在收取空调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座位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开瓶费等乱收费行为;飞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景点、景区、停车场检查票价、物品托运费是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代售票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停车场是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价费公示等行为。

此外,太原市发改委提醒告诫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觉执行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同时,太原市发改委提醒消费者,在节日期间,如遇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注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保存好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据资料,或者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资料。在发生争执后,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协商不成,可拨打12358或12345举报电话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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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改委: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十)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在本经营场所有相应价格的单独销售记录。

(十一)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王梦佳

责编: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