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17时50分许,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受理一起交通事故,在108国道679KM路段,发生一起三轮机动车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三轮汽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停放在道路一旁的装载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无责任。
明明是三轮车撞了电动车,怎么另一辆车也会负有责任呢?通过向办案民警了解,事故原委原来是这样的:事发前,电动车驾驶人由北向南正常骑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看到前方一辆大型装载机停放在路边,占用了非机动车道挡住了去路,于是绕行至机动车道准备通过该路段,就在此时,后方同向行驶过来的三轮车刹车不及撞向电动车,导致此事故发生。事故中,三轮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装载机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得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据此,事故处理民警做出了本文前段所述的认定结论。
通过这起案例,给广大车主及驾驶人上了生动的一课。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要注意观察路况,靠近非机动车道要减速慢行。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到泊位。如果因违停引发交通事故,可能会担责。(记者 董永德 通讯员 陈海波)
责任编辑 董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