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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定规矩 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3 10:30:45

昨日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实行。该条例为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定下了规矩,对于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该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专项规划每两年评估一次   

《条例》对我市应当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减免相关收费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这一规定明确了对本市开征的、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收费项目,予以免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条例》规定:“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配建和移交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中对大家关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和移交以及供地方式予以明确:“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要担法律责任   

《条例》对五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一是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是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的;三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四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是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在附则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报记者晚霞

责编: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