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福利又来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会议要求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减税优惠措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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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而言,这一消息不仅是雪中送炭,也是锦上添花。而对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太原市地税局第七期“税收大讲堂”也做了生动详尽的解读。
“上述政策所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对于小微企业,本期“税收大讲堂”的主讲人牛晨光做了简单明了的解读。他说,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首先,小微的资产总额中,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次,小微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第三,小微的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现已停业进入企业清算,清算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请问,清算所得能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听完政策解读后,一位企业代表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企业进入清算期间,表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终止,其取得的清算所得已不是正常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条件,所以清算所得不再区分什么性质的企业,清算所得应一律适用法定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牛晨光回答道。
另外,结合一部分企业代表所提出的问题,讲解过程中牛晨光还列举了三种特殊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2.营业税采用差额计征的纳税人。如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3.纳税人从事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应将从事的多个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合并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以前对于小微企业的很多细致的政策都很模糊,听了老师的讲解后,我才发现原来小微企业今年可以享受到这么多的优惠政策。”太原市一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一边拍摄一边在本子上飞快地记录。
“明明可以享受有利的税收政策,却因为企业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错过“福利”。”一个企业的负责人遗憾地说道。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许多,企业负责人对于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是主要原因。”牛晨光提醒小微企业负责人,多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才能享受更多的税收“红利”。他表示,目前小微企业存在如下现象——由于税收政策变动较大,有的企业对自身是否适用优惠政策仍有疑虑而不进行申报;有的企业习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认为年底计算优惠额更加方便,便没有提前享受税收优惠;还有的企业不了解申报程序,在填写基本资料时就产生错误,导致审核未通过……
“原本课件已经提前准备好了,可看到又有优惠新政出台,连夜又新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为的就是让纳税人从我们这里可以得到最新鲜、最及时的政策解读。”“税收大讲堂”结束后,牛晨光擦了一把额头的汗水笑着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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