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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9 9:40:27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山西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22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9分;

  2.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389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85分;

  3.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61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20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64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 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文件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1)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2)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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