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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济网大同讯 3月25日上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大同市检察机关“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景洁通报了2020年大同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韩伟民宣读了6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市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曹志勇主持。
据了解,近年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的总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打造亮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坚持理念引导,在忠诚履职中彰显检查担当;二是探路径寻方法,持续优化多元化监督格局;三是扎实推进争议行政实质性化解;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持续传播民行检察好声音。陈景洁指出,民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窗口,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关系民生民权保护。做好民行检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21年,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2035年远景发展目标,展现民行检察新作为,为建设“法治大同”、服务大同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民行检察应有的贡献。
在通报的6件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省、市、县三级院联合办理的李某与灵丘县住建局、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化解行政争议一案被评为全省优秀示范案例。该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5日,大同市灵丘县房地产管理局向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该公司对灵丘县迎宾北路拆迁范围实施拆迁。因拆迁工程未能顺利完成,灵丘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住建局先后为该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李某的房屋位于拆迁改造范围内,其与某房产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一致,2011年12月16日该房产公司向灵丘县住建局提出裁决申请。灵丘县住建局受理后,于2012年1月7日召集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未果。灵丘县住建局审核了该房产公司对李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认定房产公司申请裁决的内容符合拆迁规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灵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街道及旧城棚户区改造开发的实施办法》,2012年1月19日作出了灵住拆裁字[2012]22号行政裁决。依据大同市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晋大佳鑫估字[201]第043-25号《评估报告书》,该裁决确定李某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产权调换是原房屋面积193.85 平方米置换住宅楼或平房289.3平方米;货币补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价补偿,补偿金额为384712.07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2012年7月17日,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灵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该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灵丘县住建局出示的证据证明该房产公司在2008年即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应沿用原有的规定。灵丘县住建局在收到房产公司的裁决申请后,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并依法送达。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规、规章正确,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维持灵丘县住建局作出的灵住拆裁定[2012]22号行政裁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同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9日,李某向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函询案涉评估报告中的鉴定人韩某某在鉴定时是否为评估机构注册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建公开房函(2016) 449号告知书,由此证明鉴定人韩某某在鉴定时非评估机构注册师,其所作的评估报告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遂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2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行申13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某未在一、二审诉讼中及时充分有效行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提交的证据虽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不利后果,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李某不服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拆迁补偿纠纷争议8年未得到化解,不能简单以抗与不抗进行结案。抗诉再审,可能存在程序空转。不抗,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眼,积极开展实质性化解争议工作,省、市、县三级院上下联动,积极主动与灵丘县住建局、某房产公司和李某分别多次座谈、沟通、协调,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我市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角色的不同,结合法理情理,耐心说服,循序渐进。2020年1月2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开发商和申请人召开案件协调会,在三级检察院的见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字确认。
会后,灵丘县住建局督促双方尽快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2020年1月 15日,李某与拆迁单位在灵丘县住建局签定安置协议。李某原补偿方案为产权调换,原房屋面积193.85平方米置换住宅楼或平房289.3平方米;货币补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价补偿,补偿金额为384712.07元。现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确认为585.798平方米。如不要房,每平米补偿2600元,补偿金额150余万,长退短补。该补偿标准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了50%, 我市行政检察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进行督促落实,长达8年的争议一朝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多方配合,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促调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目的,摒弃传统办案思路和做法,不是机械办案,而是努力践行“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同时,办案人员积极践行“善意理念”,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协作。最终,有效平息了双方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在检察环节促成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实际效果。
发布会上,市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副主任张蕾、云冈区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闫利芬还就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图/文:李晏玮
责编:孙明月